建立人权机构间协调委员会[行政令第 10 号370]

相关行业:行政命令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10日
澳门币,Bk 12 Pt。 2, v.5, 445 [ 行政命令编号。 370,1997 年 12 月 10 日] 设立人权机构间协调委员会 鉴于,菲律宾坚定致力于根据《宪法》和国际人权文书促进、尊重和保护人权和基本自由它是其中一方;鉴于,作为联合国的创始会员国,菲律宾根据其宪章维护该崇高组织的原则和宗旨,其中包括促进和鼓励尊重人权和基本自由,不分种族、性别、语言、宗教或政治信仰;鉴于,菲律宾赞同联合国大会于 1948 年通过的《联合国人权宣言》,并且是保障人人享有这些权利和自由的国际公约的缔约国;鉴于,菲律宾是二十 (20) 项国际人权文书的缔约国,其中包括: (a) 《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国际公约》; (b) 《经济、社会、文化权利国际公约》; (c) 《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公约》; (d) 《禁止酷刑和其他残忍、不人道或有辱人格的待遇或处罚公约》; (e) 《消除对妇女一切形式歧视公约》; (f) 《儿童权利公约》; (g) 《保护所有移徙工人及其家庭成员权利国际公约》; (h) 《制止贩卖人口和取缔营利他人卖淫公约》;鉴于在成为这些国际人权公约的缔约国时,菲律宾承诺在其法律、政策和实践中协调和反映这些公约的规定;鉴于,作为这样的缔约国,菲律宾有义务向负责监督缔约国遵守这些文书规定的各种机构或委员会提交定期报告;鉴于,有必要将机构间协调委员会制度化,其任务是确保菲律宾遵守尊重和促进人权的义务,并为国际人权组织编写最新、连贯和全面的报告条约监测机构;鉴于,尽管菲律宾已设法不断改善其人权记录,但必须始终对联合国人权机构以及菲律宾和国际社会提出的侵犯人权行为的具体指控作出全面、连贯、良好协调和快速的回​​应非政府组织以保持这种正面形象;鉴于,在人权领域的人民与政府关系范畴下,后者一般可分为行政、立法、司法和人权委员会;在这四个实体中,行政部门最需要其组成部分之间的持续协调和团队合作,以确保 (a) 共同的实施标准,(b) 与其他政府实体、非政府组织和其他部门的互动; (c) 及时向国际机构报告;现在,因此,我,菲德尔五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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