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66 [共和国法第 466 号70, 1946 年 10 月 21 日] 一项强制在从事沿海贸易的某些船舶上雇用医生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对于任何在菲律宾登记、从事沿海贸易、载客量为 50 人或以上并定期航程持续的船舶均属非法超过 12 小时不接触港口,从菲律宾的任何港口航行或试图航行,除非它的补充中有医生。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海关有责任确保船舶所有人或代理人遵守本法的所有规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任何违反本法第一条的船舶所有人、承租人、代理人或船长,将被处以不超过一千比索的罚款或不超过两年的监禁,或罚款和监禁并罚。由法院酌情决定。每当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实施违规行为时,该公司、协会或合伙企业的总裁和每一位董事或经理应在知情的情况下允许或未能阻止此类违规行为的实施,应承担责任。证券交易委员会。四、本法自批准之日起第六十日施行。 1946 年 10 月 2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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