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4102 / 57 OG No. 18, 3285(1961 年 5 月 1 日) 2965 年,1960 年 6 月 19 日] 一项授予马林杜克省托里霍斯市电力、热力和电力系统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根据经第 132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第 3636 号法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根据《宪法》的规定,马林杜克省托里霍斯市在本法案批准后的 50 年内被授予建造、维护和操作电灯的权利、特权和权力,热力和电力系统,用于在上述城市范围内产生和分配电灯、热力和/或电力以供出售。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让人从国家电力公司购买和担保电热和电力的,特此授权国家电力公司为利益和代表公众消费者参照费率进行谈判和交易。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0 年 6 月 19 日未经行政批准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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