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5573 / 58 OG No. 4, 648(1962 年 1 月 22 日) 3173,1961 年 6 月 17 日] 授予八打雁省马比尼市电力、热力和电力系统特许经营权的法案。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根据经第 133 号联邦法案修订的第 3636 号法案中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二,根据宪法的规定,八打雁省马比尼市在本法案批准后的五十年内,被授予建造、运营和维护电力系统的权利、特权和权力。光、热和电力系统,用于在上述城市范围内产生和分配用于销售的电光、热和/或电力。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如果受让人从国家电力公司购买和担保电热和/或电力,国家电力公司在此被授权为利益和代表公众消费者参考费率进行谈判和交易。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经核准后施行。 1961 年 6 月 17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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