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激励和保证在菲律宾投资、设立投资委员会、为此和其他目的分配必要资金的法案。第5186章]

相关行业:共和国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67年09月16日
没有。 16104 / 65 OG No. 16, 3913(1969 年 4 月 21 日) 5186,1967 年 9 月 16 日] 一项法案,规定了在菲律宾投资的激励和保证、设立投资委员会、为此拨款和用于其他目的的必要资金。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 1 节。简称。——本法应称为投资激励法。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政策宣言——按照经济民族主义的原则和目标,在鼓励竞争和抑制竞争的条件下,按照有计划的、经济上可行的和切实可行的产业分散,加速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垄断,特此宣布为国家鼓励菲律宾和外国投资的政策,如下文所述,以发展农业、采矿业和制造业的项目,以最少的成本增加国民收入,增加出口,带来更稳定的经济,提供更多的就业机会,提高人民的生活水平,并提供财富的公平分配。进一步宣布,国家的政策是欢迎和鼓励外资在有条件的情况下与大量菲律宾资本合资创办资本密集型、利用大量国内原材料的先锋企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术语的定义——就本法而言: (a)“董事会”是指根据本法设立的投资委员会。 (b)“注册企业”是指公司 (1) 根据菲律宾法律成立、组织和存在,(2) 除本法第 19 条规定外,其中至少 60% 的流通股本并有权投票由菲律宾国民拥有和持有,并且至少 60% 的董事会成员是菲律宾公民,(3) 从事首选投资领域,以及 (4) 在投资委员会;但是,土地注册企业不包括商业银行、储蓄和抵押银行、农村银行、储蓄和贷款协会、建筑和贷款协会、开发银行、信托公司、投资银行、财务公司、证券经纪人和交易商、消费者合作社和信用合作社,以及主要目的或主要收入来源是接收存款、借贷、买卖的其他商业组织或以其他方式交易、交易或投资普通股或优先股、债券、债券或其他通常被视为证券的有价证券,或履行其他类似的中介、信托或信托职能;该术语也不包括其唯一或主要目的是提供服务或购买商品和商品并以与购买时基本相同的形式转售的商业组织,(c)“技术援助合同”是指以下合同:(1)通过许可或其他方式转让外国专利、工艺、配方或其他技术权利;和/或 (2) 有关技术和工厂管理、设计、规划、建设和类似事项的外国援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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