没有。 15885 / 65 OG No. 7, 1537(1969 年 2 月 17 日) 4914,1967 年 6 月 17 日] 一项法案,规定选举和举行由菲律宾国会两院决议授权的宪法公约,于 3 月 16 日、19 日和 67 日通过。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合: 第 1 节 制宪会议,由菲律宾国会两院第 2 号决议授权,于 3 月 16 日,1967 日通过,应由每个代表区的两名代表组成,他们应具有与众议院议员所要求的资格相同的资格。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大会代表的选举应根据修订后的选举法的规定,于 11 月 1970 日的第二个星期二举行。代表候选人的候选人资格证书应说明其具备众议院议员所要求的所有资格,并应按照修订后的选举法规定的众议院候选人相同的方式提交.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经修订的《经修订的选举法》的规定;第 3588 号共和国法,只要不违反本法的规定,适用于制宪会议代表的选举。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代表的职务应与任何其他公职兼容:但未从政府领取任何薪水的代表有权在参加大会或其任何会议的每一天获得 50 比索的每日津贴。委员会:但是,如果从政府领取薪水的代表可以选择领取他的薪水或此处规定的每日津贴: 此外,每位代表应有权获得往返其所在地的必要旅费出席公约或其委员会会议时的居住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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