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548 / 66 OG No. 2, 249(1970 年 1 月 12 日)[ REPUBLIC ACT NO. 5750,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规定了菲律宾警察刑事调查局民事调查员的资格、选择和任命,并定义了他们作为和平官员的权力。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条 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菲律宾警察刑事调查局的民事调查代理人,除非他具备以下资格: 他必须是持有人获得政府认可的学校的学士学位,最好是法律或商科毕业生;他必须身体健康,精神清醒,品德良好;他不得因任何涉及道德败坏的罪行的最终判决而被定罪;他必须通过由国防部进行的考试,并由公务员委员会批准,并且还应有资格参加刑事调查局对其精神和情感健康状况进行的精神检查。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任何人不得被任命为负责调查的副首席 CIS,除非他是学位持有者,优先考虑菲律宾律师协会的成员,并且必须在 CIS 的调查工作中拥有至少十 (10) 年的经验, NBI 和政府的其他刑事调查机构。证券交易委员会。三、特调查员、高级调查员、监察员、调查处副处长等职务,现宣布为非保密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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