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780 / 66 OG No. 5, 958(1970 年 2 月 2 日) 5803,1969 年 6 月 21 日] 一项法案授予 APO 山科学基金会学校公司在棉兰老岛建立、维护和运营无线电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宪法》和第 3846 号法案的规定,题为“提供法规的法案”菲律宾群岛的无线电台和无线电通信,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第 3997 号法,即《无线电广播法》;联邦第 146 号法案,即公共服务法案及其修正案和其他适用法律,与该法案不相抵触,Mount Apo 科学基金会学校公司特此授予建立、维护和运营的特许权棉兰老岛的广播电台和电视台。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该特许权自上述电台投入运营之日起有效期为 25 年,并在明确条件下授予该特许权无效,除非建造至少一个无线电广播电台或一个电视台自本法核准之日起一年内开办,两年内竣工。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特许经营权同样以受让人提供足够的公共服务时间以使政府能够通过其站点就重大问题接触民众、协助履行公共信息和教育职能、符合不得利用本站传播故意虚假信息或故意失实陈述,损害公众健康和士气,煽动、鼓励、协助进行颠覆或叛国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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