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3612 / 68 OG No. 12, 2373-A(1972 年 3 月 20 日) 6421,1971 年 10 月 4 日] 一项授予 CARL-GLO 企业的法案,该企业在马尼拉市建立、运营和维护一座制冰厂和冷库的特许经营权。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 第 1 节. 根据本法案和经修正的第 146 号联邦法案规定的条款和条件,以及法案的规定根据宪法,Carl-Glo Enterprises, Incorporated 在本法案获得批准后的 25 年内被授予在纽约市建造、运营和维护制冰厂和冷藏库的权利、特权和权力。马尼拉,目的是制造冰块以供在马尼拉市分销和销售以及供应冷库,并收集价格和费率表,该表在任何时候都应受公共服务委员会或其法律法规的约束接班人。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受赠方应在其工厂产能的限度内制造和供应冰,该限度由公共服务委员会确定,并按该委员会确定的价格出售。证券交易委员会。 3. 受赠人使用的所有设备和附件在各个方面都应是现代、安全和一流的,并且受赠人应在公共服务委员会确定公共利益合理需要时,更改或更改其任何设备和附件由受让人承担。证券交易委员会。 4. 如果受让人在本法批准后两年内不得开始建造制冰厂和冷藏库,除非因不可抗力、戒严、暴动、内乱、军方篡夺等原因而阻止。权力或任何其他超出受让人控制的原因,该特许经营权将失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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