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995 H. No. 22982 / 85 OG No. 22, 3599(1989 年 5 月 29 日);询问者 89 年 4 月 20 日;环球 89 年 4 月 20 日 [ 共和国法号。 6724,1989 年 4 月 17 日] 一项组织联合立法-执行外债委员会的法案,确定其目标、权力和职能、为此拨款的资金以及其他目的 由菲律宾国会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汇编:第 1 节。原则。 ——解决外债问题的任务应当遵循以下基本原则:外债偿债负担要服从于脱贫攻坚、增加生产性就业、促进社会公平公正的国家发展目标,并促进可持续的经济增长。增长、公平和社会正义应优先于偿还外债;政府应采取坚定、创新、负责任和务实的举措来应对外债问题;外国贷款和债务重组协议不应损害我国主权;应充分了解和征求人民的意见,并通过对话、公开听证会和媒体在政策制定过程的各个层面动员他们的支持。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立法行政外债联合委员会的组织。 ——在本法生效后三十(30)天内,应成立一个咨询机构,称为立法-行政外债联合委员会,以下简称委员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目的和目标。 ——理事会应有以下宗旨和目标: 就国家外债、外债管理和外债偿付提出独立和果断的政策,维护国家主权,促进经济持续增长和自力更生;对此处指出的所有政策选项以及理事会认为可行或现实的其他选项进行深入和详细的研究;加强和促进政府立法和行政部门在制定和实施政府外债管理政策和战略方面的合作与协调;对外债负担进行全面研究,特别是外债和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其他借款,包括与之相关的所有政策;建议采取措施,确保持续有效地监测公共和私营部门的外债,包括中央银行的债务;研究和评估外债和外债政策对国家发展目标、经济计划和人民生活的影响;就有效向政府或其任何机构承担义务的实际债务人收集账目提出建议;促进外债的全国性磋商和公开听证会;继续研究和研究外债问题的政策选择、战略和方法,包括其他债务国的经验,并提出可能需要的补救和立法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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