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450 H. No. 25553 / 86 OG No. 31, 5720-A(1990 年 7 月 30 日);底漆 - Mla。 92 年 6 月 12 日; 1 VLD 306 2d [ 共和国法号。 6948,1990 年 4 月 9 日] 一项规范和提高退伍军人及其家属福利的法案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第一章初步规定第 1 节。政策声明。 - 特此宣布为国家政策,以帮助促进国家退伍军人的社会经济安全和总体福祉,以表彰他们在战争与和平时期为自由和民主事业所做的爱国服务;为实现国家统一、独立和社会经济进步;为维护和平与秩序,符合政府的目标和人民的愿望。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定义。 - 为本法的目的和在本法中使用时,除非特定条款的上下文明确表明具有不同的含义,否则以下术语应按所述含义进行解释: 退伍军人 - 在该国服兵役的任何人,在对西班牙的革命、菲律宾-美国战争、第二次世界大战期间菲律宾的海上或空中力量,包括在菲律宾境内的盟军服役的菲律宾公民和在菲律宾军队、朝鲜战役、越南服役的外国人运动、反异见运动或其他战争和军事运动;或曾在菲律宾武装部队服过兵役,并且在累计服役至少六 (6) 年后光荣退伍或离职,或因受伤或受伤或疾病导致的死亡或残疾而提前离职,或在现役期间因公发生的疾病;军事人员——菲律宾武装部队现役的军官、应征人员、应征人员和受训人员;军官 - 在武装部队的正规或预备役部队中担任委员会职务的任何人,或菲律宾军事学院或菲律宾武装部队飞行或海军学校的见习军官或学员;入伍人员 - 任何入伍入伍的人;应征者 - 任何在完成见习服务后被征召参加选择性紧急军事服务十八 (18) 个月或更长时间的人;受训人员 - 年满二十 (20) 岁后应征入伍进行军事训练的任何人;现役 - 武装部队常规或预备役的任何现役;海外服役——包括从离开菲律宾到外国领土服役之日起至返回菲律宾领土之日止的任何兵役时期; (i) 家属 - 完全由退伍军人照顾和支持的任何配偶、子女或父母;幸存配偶 - 已故退伍军人的合法寡妇或鳏夫,或者如果他或她根据最终司法法令与死者合法分居,则为无辜配偶;儿童 - 包括根据现行法律有权获得退伍军人支持的任何儿童;未成年人 - 未满十八 (18) 岁的人;无能 - 描述了使一个人完全依赖另一个人提供照顾和支持的法律、身体或精神上的无能状态;父母 - 包括在没有父母的情况下,通过收养的父亲或母亲,在没有合法父母的情况下,包括在退伍军人进入退伍军人的至少一 (1) 年之前作为替代父母的任何人主动服务;贫困父母——根据相关政府机构发布的官方数据,菲律宾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确定所有来源的总收入不足以维持日常生计或将他们置于贫困线以下的那些人;政治犯 - 因在二战期间与地下活动或抵抗运动有关的针对敌方占领军的福利、安全和安保的行为,因公共而非私人原因应受惩罚而被监禁、虐待的人因疾病或受伤而被杀或死于狱中;和管理员 - 菲律宾退伍军人事务办公室负责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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