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777 H. No. 19313 / 87 OG No. 34, 4893(1991 年 8 月 26 日); 2 VLD 56 2d;马来亚 6/28/91 ; 91 年 6 月 27 日期刊 [ 共和国法号。 7056,1991 年 6 月 20 日 ] 一项为 1992 年全国和地方选举提供的法案,为 1995 年开始的同步和同时选举铺平道路,并授权为此拨款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召集: 第 1 节。政策声明。 - 国家的政策是尽可能开始同步选举,以便在 1995 年的选举中完成这一进程,结果是从 1995 年开始,将只有一(1)次同时举行的定期选举国家和地方选举官员每三 (3) 年一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同步开始。 - 在宣布之前,根据本文的政策进行选举同步的过程,应当举行:菲律宾总统和副总裁,二十四(24)名参议员以及所有选修院的选举1992 年 5 月第二个星期一的代表; 1992 年 11 月的第二个星期一举行的所有省、市和市级选举官员的选举。SEC。三、任期。 - 总统、副总统和参议员的任期为六 (6) 年,从选举后的次年 6 月 30 日中午开始:但是,在二十四 (24 ) Senators to be elected on the second Monday of May, 1992, the first twelve (12) obtaining the highest number of votes shall serve for six (6) years and the remaining twelve (12), for three (3) year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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