S. No. 1353 H. No. 9828 / 91 OG No. 29, 4604(1995 年 7 月 17 日);杂志 95 年 4 月 21 日;马来亚 2095 年 4 月 21 日 [ 共和国法号。 7975,1995 年 3 月 30 日] 一项加强 SANDIGANBAYAN 的功能和结构组织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改了总统令 NO.第 1606 条,经修正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颁布: 第 1 节。经第 184 号行政命令修正的第 1606 号总统令第 3 节特此进一步修正如下:“SEC. 3. 法院分庭;法定人数。-Sandiganbayan 应分五 (5) 个分庭,每个分庭由三名法官组成。五 (5) 名可以同时开庭。“前三个分庭应驻扎在马尼拉大都会地区,对于来自米沙鄢地区的病例,第四分部在宿雾市,对于来自棉兰老岛地区的病例,第五分部在卡加延德奥罗市。 “三名大法官应构成分庭开庭的法定人数:条件是,当特定分庭的法定人数不能因法官的合法丧失资格或暂时残疾或出现空缺而导致法定人数不足时,首席大法官可以指定一名法院副法官,以相反的优先顺序通过严格轮换确定,作为该部门的特别成员,享有该部门普通成员在审判和裁决中的权利和特权。分配给它的案件的案件,除非法院的运作将因此受到损害,在这种情况下,总统应根据首席法官的建议,指定上诉法院的任何一名或多名法官临时坐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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