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10137 / 94 OG No. 31, 40 Supp(1998 年 8 月 3 日);姆拉。标准 5/12/98 ;菲尔。杂志 5/12/98 [ 共和国法号。 8630, 1998 年 5 月 7 日 ] 一项授予菲律宾多媒体系统公司在菲律宾建设、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广播和电视站的特许经营权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在国会聚集: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规则和条例的规定,特此授予菲律宾多媒体系统公司(以下称为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建造、建立、在菲律宾安装、维护和运营用于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的电视和无线电广播,通过微波、卫星或任何方式(包括使用卫星)仍可用于无线电和电视广播的频率和/或频道上行/下行电台或数字多频道分发,通过广播电视广播的通信卫星,例如直接到户卫星系统和电视广播新技术,以及相应的技术辅助和设施,专播等节目和分发服务和中继站,以及其他必要或方便的系统nient 执行此特许经营的目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电台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自身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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