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 No. 6568 / 97 OG No. 13, 39 Supp. (2001 年 3 月 26 日);马来亚时报 2001 年 2 月 17 日 [ 共和国法号。 8994,2001 年 1 月 5 日 ] 一项法案授予 APO 相关无线电电子和通信公司,INC. 特许权,以建造、安装、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电话和无线电电报沿海电台、航空和公共固定和公共基站菲律宾境内无线电通信接收和传输站 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国会集会中颁布:第 1 节。特许经营的性质和范围。 - 根据宪法和适用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特此授予 Apo Associated Radio Electronics and Communications Company, Inc.(以下简称受让人、其继承人或受让人)建造、安装的特许经营权, 为商业目的和公共利益建立、运营和维护无线电报和/或无线电电话通信站和/或电信系统,并在岛际、海事、航空和国际公共服务中设有相应的中继站,以及在无线电照片和传真服务,国家和/或国际,在各自的内部框架内向私营公司、公司和公司提供无线电通信服务和设备,和/或在受让人的一个或多个电台内进行通信。证券交易委员会。 2. 车站或设施的运作方式。 - 受让人的电台或设施的建造和运营方式应至多仅对现有电台或法律可能设立的其他电台的波长或频率造成最小干扰,不得以任何方式减少其使用其选定波长或频率的权利以及在其上传输或接收的质量,以最大限度地再现受让人的服务和/或其可用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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