授权亚洲综合公司向出口加工区转让特许权在马里韦莱斯港建造、运营和维护私人码头和码头,以及用于其他目的。 670]
[ 总统令号。 670,1975 年 3 月 13 日] 授权亚洲综合公司向出口加工区授权特许权在马里韦莱斯港建造、运营和维护私人码头和码头,以及用于其他目的。鉴于,为使出口加工区管理局能够有效地实施其出口促进目标,必须允许该局在马里韦莱斯港建造、运营和维护私人码头;鉴于,根据第 5356 号共和国法案,在 Mariveles 建造、运营和维护此类设施的特许权属于亚洲综合公司;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共和国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下令并颁布法令: 第 1 节。根据双方已达成的协议亚洲综合公司和出口加工区,根据第 5356 号共和国法案授予亚洲综合公司在马里韦莱斯港建造、运营和维护私人码头和码头的特许权,特此转让给出口加工区域管理局根据双方可能同意的条款和条件,前提是该条款和条件符合现行法律的规定并适用于此类转让,并须经菲律宾总统批准。为此目的,当局特此授权自行或通过其他人或实体在马里韦莱斯港、巴丹、码头、码头和其他港口码头设施中建造、收购、拥有、租赁、经营和或维护。证券交易委员会。 2. 管理局在码头、码头和其他港口码头设施的建设、运营和维护中,应遵循以下准则: 所有在管理局码头和码头卸货的货物,不得接受关税和海关的检验、评估和缴纳关税。关税和国内税收,除非上述货物随后从码头运出并运往出口加工区以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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