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966,1976 年 7 月 20 日] 宣布违反《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的行为为刑事犯罪并予以处罚。鉴于,联合国大会于 1965 年 12 月 21 日通过的《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于 1969 年 1 月 4 日生效;鉴于,菲律宾参议院于 1967 年 5 月 18 日同意批准该公约;鉴于,总统批准公约的文书于 1967 年 9 月 IB 交存联合国秘书长;鉴于,《公约》现已成为土地法的一部分;鉴于,《公约》第 4 条规定,除其他外,缔约国应宣布:“(a) 应宣布一切传播基于种族优越或仇恨的思想、煽动种族歧视以及一切对任何种族或其他肤色或族裔群体的暴力或煽动此类行为,以及向种族主义活动提供任何援助,包括为其提供资金;“(b) 应宣布组织非法并禁止组织,并有组织的和所有其他宣传活动,宣扬和煽动种族歧视,并应承认参与此类组织或活动为应受法律惩处的罪行; “(c) 不得允许国家或地方公共当局或公共机构促进或煽动种族歧视。”现在,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以履行菲律宾在《消除一切形式种族歧视国际公约》下的条约义务歧视,特此颁布法令并命令: 第 1 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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