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1976 和其他目的期间的运作拨款。第904章]
[ 总统令编号。 904,1976 年 3 月 18 日] 为菲律宾共和国政府在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1976 和其他目的期间的运作拨款。鉴于,1975 年 8 月 24 日的第 777 号总统令将此前的官方财政年度(涵盖从某一年的 7 月 1 日至次年的 6 月 30 日)改为为期 12 个月的日历期间每年1月1日至12月31日;鉴于,第 777 号总统令已将当前财政年度 1976 年延长至 1976 年的后半年,从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并要求为额外的六个月提供适当的预算拨款时期;鉴于,现行的《一般拨款法令》仅规定拨款用于 1975 年 7 月 1 日至 1976 年 6 月 30 日期间的政府运作;因此,我,菲迪南德·马科斯,菲律宾总统,凭借宪法赋予我的权力,特此颁布法令:第 1 节。拨款。——金额相当于二分之一(1/ 2) 在第 733 号总统令中对每个机构的所有当前运营支出和资本支出拨款,特此从国库中的任何资金中拨出1976 年 7 月 1 日至 12 月 31 日:规定,由此拨出的资本支出金额应构成“杂项资本支出”的一笔总付,特此创建并用于支持以下机构的计划和项目的资本需求可由总统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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