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号。 1978 年 6 月 10 日 1433 年 6 月 10 日 ] 颁布 1978 年植物检疫法,从而修订和整合现有植物检疫法,以进一步改进和加强植物工业局的植物检疫服务。鉴于,植物病虫害对农作物造成的损害造成的经济损失日益显着;鉴于,通过调节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国际和国内流动来预防植物害虫的传入、侵入、定植和随后的传播,被认为比任何其他植物害虫防治方法更实用和经济;鉴于现代运输和进出口处理方式有利于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快速和广泛流动,从而增加了植物有害生物引入和/或入侵的风险;鉴于,植物检疫基本上和本质上是一种预防措施,它是防止对我国农作物造成破坏的植物害虫传入或侵入该国的实际前线防御;鉴于,1922 年 3 月 8 日第 3027 号法案的一些规定,标题为“保护菲律宾群岛农业免受外国存在的有害植物病虫害并进一步规范植物国内运输的法案”材料,以尽量减少已经引入的害虫和疾病的伤害”。以及 1930 年 11 月 26 日的第 3767 号法案,题为“管制昆虫、鸟类、甲壳类动物、蝙蝠、软体动物、爬行动物、哺乳动物和其他动物等活体动物进入、带入或引进菲律宾群岛的法案, 不属于第 36339 号法案第 4 节中规定和定义的“家畜”一词的范围,以保护该国的农业产业和其他目的”不属于与保护该国植物工业的相关性和适用性更长,因此需要紧急和立即修改和更新;鉴于,菲律宾的植物检疫规章制度必须与其他国家的规章制度以及菲律宾签署的联合国粮食及农业组织国际植物保护公约的规定相一致;鉴于,为实现上述目标,需要通过提供适当的法律,对植物工业局的植物检疫服务进行必要的改进和加强;法规;资源和设施;以及对植物检疫官员的奖励;现在,因此,我,FERDINAND E。...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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