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总统令编号。 2028, February 04, 1986 ] 根据宪法赋予我的权力,修改菲律宾关税和海关法典第 106 (c) 和 2004 条 I,菲律宾总统 FERDINAND E. MARCOS;特此将关税和海关法的相关规定修改如下: 第 1 节。 经修订的关税和海关法第 108 (c) 节特此进一步修改为: “(c) 关于进口商品材料——出口在菲律宾制造或生产的物品,包括包装、覆盖、放置、标记或标签;全部或部分进口材料已缴纳关税,应允许退税或税收抵免对进口材料缴纳的关税,包括包装、覆盖、贴装、标记或标签,但须符合下列条件: 进口材料在生产或制造中的实际使用量税款、价值和金额,已确定;退还或贷记的关税不得超过所用进口材料已缴纳关税的百分之一百(100);国家经济和发展局终止对进口时使用的进口材料的认证要求或本地生产或制造的竞争性替代品的不可用。出口应在所用材料进口后一(1)年内进行,并应在出口之日起六(6)个月内提出退税或税收抵免申请;使用同一种进口材料生产两种以上产品的,应当在公平的基础上进行分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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