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指示信编号。 17]

相关行业:指示信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72年10月01日
[ 指示书编号1972 年 10 月 1 日 17 日] 致:财政部长 收件人:国税局局长。为了鼓励投资或收入存款,所有形式财产的生产力以及自愿披露隐藏的现金、资金(任何货币)、证券、个人、不动产和其他形式的财产作为收入,特此给予现在自愿披露其未申报收入的所有个人,无论是在国内还是国外,都有一个宽限期。 s 只要这些自然人或法人在今天至 1972 年 12 月 31 日期间披露或申报、存入或投资这些现金资金,他们将免于 - (1) 对这些收入来源的任何调查或调查; (二)因未依法申报该等收入而可能产生的任何处罚。此外,应支付从这些收入中应计和应付的适当所得税。属于现金、资金、证券以外的隐匿财产的,必须在1973年3月31日前投入生产性企业,进入本规定的宽限期。 10 月 1 日,在马尼拉市完成,在我们主的一年,一千九百七十二。 (Sgd.) FERDINAND E. MARCOS 菲律宾共和国总统 资料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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