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38 年 6 月 9 日第 322 号联邦法案 ] 修订行政法典第 2029 和 2031 条的法案。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 第 1 条 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2029 条第 (m) 款第一款修改如下: “(m) 贷款向省、市政府和特许城市建设永久性公共改善设施。这些贷款应按不超过每年 10 期分期偿还,利息不超过每年 6%,按季度支付。如果省、市或已签订贷款的特许城市未能支付任何分期付款的本金或利息,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应通知国税局局长,如果是省,省财政,如果是直辖市,或城市财务主管(如果是特许城市),以及该国税局局长、省级财务主管或城市财务主管(视情况而定)被授权和指示从他拥有的属于签订贷款的省、直辖市或特许城市的任何收入中提取足以支付到期款项的金额,并将这笔款项汇给国家贷款和投资委员会。” SEC. 2. 修订后的行政法典第 2031 条修改如下:“SEC. 2031. 对不动产的投资或贷款的限制——不得以任何超过 10银行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一或超过十年,但超过三年的贷款,应按月、按季、按半年或按年偿还;每笔贷款的发放条件是,在证券价值出现任何重大贬值的情况下,董事会可以收回该笔贷款,除非董事会要求提供额外的担保,或者如果有任何条件不遵守贷款;在任何情况下,对此类抵押和契约的总投资总额不得超过银行总资金的百分之七十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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