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行政法典的法案,以增加初审法官的人数,为司法目的重新组合一些省份,并为此拨款必要的判决。[第 545 号联邦法案]

相关行业:英联邦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40年05月26日
[ 1940 年 5 月 26 日第 545 号联邦法案 ] 一项修正行政法典的法案,以增加初审法官人数,为司法目的重新组合某些省份,并为此拨款。由菲律宾国民议会颁布:部分。 1. 《行政法典》第 154 条第 3、4、5、6 和 9 段,经联邦第 1 类、45 和 348 号法案修正,进一步规定修改如下:“应为第三司法区委派七名法官。两名法官——应主持并居住在新埃西夏省的初审法院;两名法官应主持邦板牙省初审法院并居住在该省;一名法官应主持塔莱省初审法院并居住在该省;两名法官应主持该省初审法院,并且居住在布拉干省。“第四司法区将委任11名法官。九名法官,居住在马尼拉市,分别被称为第一、第二、第三、第四、第五、第六、第七、第八和第九大法官,将主持第一审法院马尼拉和巴拉望,两名法官将主持并居住在黎刹省的初审法院。 “第五司法区应任命七名法官。常住塔亚巴斯的艾沃法官应主持拉亚巴斯省和马林杜克省的初审法院;两名法官应主持并居住在塔亚巴斯省的初审法院。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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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修订行政守则的法案,以增加初审法官和一般法官的人数,改变某些地区开庭的时间和地点,并确定初审法官和法官的报酬实例,并为此拨款必要的资金。[第 348 号联邦法案]一项为第 11 司法区提供额外法官的法案,其中一人主持 ROMBLON 的初审法院,另一人主持阿克兰省的初审法院,根据第 49 条的目的进行修订,经修正的 1948 年司法法第 50 和 52 条。 1969]一项修改和废除与司法机构相关的行政法规的某些规定的法案,以重组司法机构;增加某些司法辖区的法官人数;增加初审法院法官的薪金;授予律政司司长向其本人以外的地区或省临时详细介绍地区法官的权力;规范太平绅士的薪金;废除马尼拉市的市政法院和和平法院的司法,并设立一个具有三个分支机构的市政法院来取而代之;规范法院书记员和初审法院其他下属雇员的薪金,以及其他目的[第 3107 号法案]一项帮助协调菲律宾群岛的非基督徒和基督徒居民的法案,为非基督徒设立内政部长代表职位并为此拨款。[第 2404 号法案]进一步修订经第 4258 号法案修正的《行政法典》第一章第五条的法案,并对非法使用菲律宾政府或菲律宾政府的武器和国徽进行处罚任何羞辱或嘲笑同样行为的行为。[第 602 号联邦法案]授权省级委员会使用省级一般资金用于灭蝗的法案。[第 542 号法案]授权在直辖市建立适当的消防部门,规定其人员的资格,并制定上述人员停职和撤职程序的法案,为此目的修改第五十七章第九条第十二条, 行政法典[第 3321 号法案]一项修订行政法规某些规定的法案,目的是在某些细节中规范供应局的服务,以及其他目的。[第 2864 号法案]一项规范菲律宾群岛货币体系并为其建立储备基金的法案,并因此修改了《行政法典》的某些规定。[第 2776 号法案]一项指示将菲律宾大学转移到马尼拉市以外的地点并为此拨款的法案。[第 442 号联邦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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