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规定岛国财务主管对其收支账目进行记账和交账的方法的法案。[第 12 号法案]
[ 1900 年 10 月 3 日第 12 号法案 ] 一项法案,规定了岛国财务主管在记录和提供其收支账目时采用的方法。根据美利坚合众国总统的授权,无论是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岛国财政部长的账目应显示每个岛国或美国的货币种类,公款的收支项目已经完成,以及该项目的收支账户。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就法律要求的所有报告而言,岛国财政部长应在国库簿上编制表格报表,显示收入的几个来源和支出的几个目的,并附上三栏数字,第一栏显示实际收到或支付的孤立货币的金额,第二栏显示如此收到或支付的美国货币金额,第三栏显示货币中所述的收到或支付的总金额美国的最后一个金额应按照下一节的规定确定。证券交易委员会。 3. 第三栏的项目应按总督命令确定的季度的比例减去第一栏的项目与美国货币的比例,然后在第二栏的相应项目上加上由此获得的金额。列,但从 10 月 1 日开始的季度 1900 和 1 月 1 日结束的季度 1901 的减少比率应为 2 美元的岛国货币对 1 美元的美国货币的收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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