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0 年 9 月 26 日第 6 号法案 ] 一项规定法律制定委员会程序顺序的法案。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无论是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应采用以下程序,即: (a) 所有具有明显立法性质的规则和命令均应称为“法案”; (b) 所有法令都应在颁布条款之前以标题开头,说明该法令的目的和范围; (c) 颁布条款应采用以下形式,即:“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即:”; (d) 所有法案一经颁布,均应注明颁布日期,并由委员会主席和秘书签字证明; (e) 每项提议法案的法案均应首先提交行政会议,然后进行一读。一读后,由全体委员会审议完善,直至所提出的修正案全部被通过或否决; (f) 在全体委员会完善后,该法案应在次日的执行会议上向委员会报告,并在进一步修改后,如有必要,应以完善的形式再次阅读; (g) 经修正的法案随后应在部长的指示下翻译成西班牙文并印刷,并提供副本以供在马尼拉出版的每份日报上发表,并附上非正式公告的日期。同样将在公开会议上考虑; (h) 在审议法案的公开会议上,在他认为必要的情况下,尽可能充分地阅读和规定,并第三次宣读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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