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70 号法案,1901 年 1 月 9 日] 一项规定为马尼拉市和邻近城镇组织三个警察公司的法案。根据美国总统的授权,由美国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在总督的监督下,特此授权和指示总督提出并适当地为马尼拉市和邻近城镇配备一支警察部队,由三名上尉、三名中尉、三名少尉、二十四名中士、二十四名下士和三百名士兵组成。该机构应从现在在这些岛屿服役的美国志愿军中选出,分为三个连,每个连由一名上尉、一名中尉、一名少尉、八名中士、八名下士和一百名士兵组成,以及将被称为马尼拉大都会警察部队。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大都会警察部队的官兵每月以合众国货币支付如下: 队长,一百五十美元;中尉,一百二十五美元;少尉,一百一十五美元;中士,九十美元;下士,七十五美元;私人,六十五美元。证券交易委员会。 3. 除马尼拉市及附近地区警察的日常职责外,在群岛任何其他地区使用上述警察部队是合法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4. 本法通过后生效。 1901 年 1 月 9 日颁布。...
一项规定为马尼拉市和邻近城镇组织三个警察公司的法案。[第 70 号法案]pdf预览版一项规定为马尼拉市和邻近城镇组织三个警察公司的法案。[第 70 号法案]pdf完整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