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修正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344 和 345 条的法案,以便在海关上诉法庭执行某些罚款、处罚和没收。第653章]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03年03月04日
[ 1903 年 3 月 4 日第 653 号法案 ] 修改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344 和 345 条的法案,以规定执行某些罚款、处罚和没收在海关上诉法院。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节 海关行政法第 344 节特此修改如下: “SEC. 344. 所有罚款,由于授权相同的法定条款的性质或由于没有财产在收税人控制下的财产,海关收税员无法执行或征收的罚款和没收。因罚款、罚金或没收而产生的责任,无需提起诉讼或刑事起诉即可强制执行,由收集人在十日内报告,并在收集人的范围内说明案件的所有事实和情况。知道的,或他可能不时知道的,连同证人的姓名和据信​​违反的法律条文赔偿或定罪。在这种情况下,征收人就其控制的财产是否可以强制执行这种责任的留置权的问题作出的决定是最终决定。” SEC. 2. 第 345 条现将海关行政法修改为:“SEC. 345. 菲律宾群岛海关署长在收到海关署长的报告后,应立即就海关上诉法院规定的罚款、处罚和其他依法没收的案件提起诉讼或起诉,特此授予哪个法院的管辖权,通过命令对有罪的人进行苦役监禁,对被处以罚款、处罚和没收的人执行罚款、处罚和没收,直到这些罚款、处罚或没收已经支付或以其他方式合法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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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修订第 140 号法案的法案,以定义在马斯巴特省举行初审法院的时间和地点。[第 161 号法案]修订行政法典第 153 条、154 条、156 条和 161 条的法案,修订后的第 29 条法案的第 3 条第 41 条,经修正,第 317 号法案第 3 条,经修正;创建第二十九司法区;在多个司法管辖区设立新的初审法院分支机构;在某些地方更改法院条款的日期;重新调整初审法官、初审法院书记员和副书记员的薪金;为上述法院和其他目的提供额外的下属人员。[第 3627 号法案]一项修正第 2711 号法案的第 1411 节的法案,被称为经修订的菲律宾群岛行政法典,并规定对根据海关收入进行欺诈的举报人给予奖励。[第 3749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8 和 75 号法案第五节的法案,题为“修订第 18 和 96 号法案,题为‘土地登记法案’,以及其他相关法案,以提供更大的便利以获得菲律宾群岛财产的所有权和登记,为司法机构拨款 250 万比索,为土地局拨款 150 万比索,以支付所涉及的额外费用,以及用于其他目的,“由条件是在 6 月 1 日之前在菲律宾群岛从事测量师职业的人,一千九百零九,在一定条件下,应由地政总署署长授权为土地注册法庭进行测量而无需审查,并提供经 SE 修订的第 496 号法案第 114 节规定的费用暂停支付第 1648 号法案的第 7 项,除治安官和财产登记官的费用外,在某些条件下,所有财产价值不超过五百比索。[第 1937 号法案]第 864 号法案修改法案,题为“修改第 355 号法案的法案,被称为菲律宾海关管理法案,通过改变海关上诉法院的成员,提供上诉在法院法官之间存在意见分歧的其他海关案件中的犯罪原因和上诉证明书,以及在罚款和没收案件中指定海关征收人的权力以及出于其他目的,”因此,法官初审法院可由财政和司法部长指示履行海关上诉法院法官的职责。[第 1239 号法案]修改第 355 号法案的法案,被称为“菲律宾海关行政法案”,通过改变海关上诉法院的成员,提供刑事案件的上诉和其他海关案件的上诉证明法院法官之间存在意见分歧,并在罚款和没收以及其他目的的情况下指定海关征收员的权力。[第 864 号法案]一项法案修订了第 2711 号法案中的第 1844 和 2753 条,被称为行政法规,经第 3077 号法案修订,授权为从海床、河流、小溪、溪流和其他公共水域获取石头、沙子、砾石和泥土签发许可证的地政总署署长,但前提是为获取上述材料的许可证收取的款项应累计向有关省的道路和桥梁基金提供处罚,并对其违规行为进行处罚。[第 3852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355 号法案(被称为菲律宾海关管理法案)第 136 条的法案,经第 1341 号法案修订,并授权岛屿海关署署长,财政和司法部长批准在某些特定情况下规范沿海货物的装卸。[第 1814 号法案]修改菲律宾海关行政法第 355 条第 19 和 25 条的法案,以授予海关官员在某些情况下进行扣押和逮捕以及释放的权利在某些情况下,海关收货人对将商品交付给适当收货人以外的个人承担责任。[第 1520 号法案]一项修正马尼拉市某些领土的第 341 号法案,以规定对所附领土内的房地产进行估价,并规定完成此类估价和征收税款的时间和方法.[第 436 号法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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