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04 年 5 月 11 日第 1153 号法案 ] 一项法案规定了与司法局和岛国国库局有关的某些职责,现在法律规定由民政总督执行,应由秘书执行财政和正义。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的: 第 1 节. 以下与司法局和岛屿财政部有关的行政行为,现依法授权由民事总督执行, 此后应由财政和司法部长执行: 请求或指示任何初审法院的法官按照第 130 号法案第 52 条的规定在任何省举行初审法院六。批准文员助理、笔译员、口译员、速记员和打字员的任命,并批准经修正的第 136 号法第 47 节 (c) 段规定的此类助理的报酬根据第 325 号法案。根据第 396 号法第 3 节的规定,以书面形式指示任何普通法官在群岛任何省或马尼拉市履行初审法院法官的职责.根据第 864 号法第 3 节的规定,指示海关上诉法院的法官在菲律宾群岛的任何省或马尼拉市履行初审法院法官的职责.指示总检察长向对犯罪发生地具有领土管辖权的初审法院提出诉讼,该人已被常务法院或军事委员会正式定罪,并由军方命令适当确认指挥官,在依法判决、判刑未执行和不能执行的地方,记载被告人在该诉讼程序中的定罪量刑和必要时予以确认的诉讼笔录,并祈求将被告人带回向法院提出理由,说明为什么不应按照第 165 号飞行法案的规定,根据初审法院的命令执行诉讼记录中披露的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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