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定省级官员和雇员的旅费补贴方法和废除相反法律规定的法案。[第 1334 号法案]
[ 1905 年 4 月 19 日第 1334 号法案 ] 一项规定省级官员和雇员的旅费补贴方法和废除相反法律规定的法案。根据美国授权(由菲律宾委员会颁布): 第 1 条省级官员、他们的副手、下属和其他雇员在必须离开该省首府的情况下,应获准支付旅费和生活费作为此处提供者的公务:实际和必要的交通费用,连同不超过两比索的每日津贴,由省局确定,用于维持生计,除非此处另有规定。仅实际和必要的运输和生活费用,当生活费用不包括在运输费用中时,乘船旅行。仅实际和必要的运输费用,当生活费用包含在运输费用中时乘船旅行。在马尼拉市期间,每日六比索的交通和生活津贴。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各省省议会应在每年一月一号和七月一号或之前通过决议,确定省级官员和雇员在各市镇之间公务交通费用的最高限额。在随后的 6 个月内,省秘书应将其副本转发给岛屿审计员。证券交易委员会。 3. 依照本法规定支付的交通费和生活费,经公务旅行所在省的省级委员会批准后,从该省的国库中支付。SEC。 4. 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所有法案或法案的部分内容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 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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