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法案规定,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 1911 年的年度税应为其百分之一零二。[第 2013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1年01月17日
[第 2013 号法案,1911 年 1 月 17 日] 一项法案规定,1911 年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年度税应为其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经美国授权,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第 1 节 马尼拉市所有应征税房地产的评估价值的年度税应为 1911 年,其百分之一半而不是百分之二,经修正的第 183 号法第 47 节中包含的任何内容,尽管有相反的规定:所有上述不动产的评估价值应在 1911 年 7 月 7 日或之前支付,剩余的 1/5 应在 19 年 12 月 31 日或之前支付一百一十一。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根据菲律宾立法机关第 1945 号法案第 1 条,要求本法案迅速颁布的公共利益,在法案通过后同样生效。 1911 年 1 月 17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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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项法案规定,1909 年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年度税应为其 1 和 10%。[第 1950 号法案]一项法案规定,1908 年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年度税应为其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第 1743 号法案]一项法案规定,1900 年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年度税应为其百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第 1978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83 号法案第 47 节的法案,题为“纳入马尼拉市的法案”,规定对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年度税1900 年 ANA 6 应为其一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第 1501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83 号法案第 47 节的法案,题为“纳入马尼拉市的法案”,规定对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年度税1900 年 5 年应为 1 和 10%。[第 1420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83 号法案第 46、47、50、57、75 和 76 条的法案,题为“纳入马尼拉市的法案”,并添加最后是一个新的部分,编号为 89;规定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的年度税率为百分之一零二;扩大市评估员和征收者在评估和征收上述税款方面的权力;规定为公共改进和其他目的评估和征收特别税。[第 2257 号法案]一项法案,规定对马尼拉市房地产估价 1912 年的年度税收应为其 1 和 10%。[第 2079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83 号法案第 47 节的法案,题为“纳入马尼拉市的法案”,规定对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年度税1904 年应为 100 年的 1 和 10%。[第 1190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83 号法案第 47 条的法案,规定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 1903 年的年度税为 1 和 1/2 CENTUM THEOF.[第 995 号法案]一项修订第 183 号法案第 47 节的法案,题为“纳入马尼拉市的法案”,规定对马尼拉市房地产评估价值征收年度税1907 年应为其一分之一又二分之一[第 1621 号法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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