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重申立法会行使职能时的某些权利和特权的法案。[第 2292 号法案]

相关行业:法案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13年11月05日
[第 2292 号法案,1913 年 11 月 5 日] 一项法案,重申立法机构在行使职能时的某些权利和特权。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任何拨款法案或任何其他立法或现有法律规定中的任何规定均不得解释为限制或禁止自由执行任何行为或上述议院认为在充分和自由行使其职能方面必要的规定。为此目的,任何上述议院可自行或通过其总统要求菲律宾群岛政府任何官员的协助,以进行调查、调查或上述总统可能认为与职责相关的任何其他目的委托给上述两院。两院或两院总统有权临时或以其他方式指定任何不为政府服务且其专业知识可能被认为是必要或有用的人,费用由商定的,特此重申: 但是,由于雇用本法所述的一名或多名官员而产生的费用应从可用于支付委员会或大会费用的任何资金中支付,视情况而定是。证券交易委员会。 2. 此前由两院、委员会主席或议会议长通过的任何行动或规定,指定律师、顾问和任何其他可能需要委员会或议会服务的官员,特此批准、确认和批准,并以与本法案通过后通过该行动或规定相同的方式和效力具有效力和效力。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13 年 11 月 5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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