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第 1288 号法案通过以来,确认马尼拉市商业登记处所实施行为的法案。[第 2207 号法案]
[第 2207 号法案,1913 年 1 月 29 日] 一项法案,确认自第 1288 号法案通过以来,马尼拉市商业登记处所实施的行为。鉴于根据第 1288 号法案第一节的规定,契约登记处或履行契约登记职责的省财政被授权和指示履行商业登记职责,如法典第 II 篇所定义商务部;鉴于尽管有此规定,当时正在马尼拉市履行商业登记职责的恩里克·巴雷拉·卡尔德斯(Enrique Barrera y Caldes)在其上级官员的建议下,大意是该规定不影响马尼拉市的商业登记马尼拉,继续履行此类商业登记的职责,在他缺席的情况下,由执行秘书任命替补人选;鉴于,鉴于第 1288 号法案第一节的规定,人们怀疑 Enrique Barrera y Caldes 及其作为商业登记者的替代人在之后的行为是否合法上述法案的生效: 因此,根据美国的授权,无论是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的: 第 1 节 Enrique Barrera y Caldes 或其代理人作为马尼拉市的商业登记处所执行的所有行为自第 1288 号法案生效之日起,特此批准和确认,并且对所有目的均有效,就好像由正式授权的官员执行一样。证券交易委员会。二、本法自通过之日起生效。 1913 年 1 月 29 日颁布。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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