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1914 年 2 月 28 日第 2359 号法案 ] 一项授权在一定条件下将市政当局与省财政部长存入的资金借给其他市政当局用于建设学校建筑的法案。鉴于经常发生市政当局因缺乏足够资金而无法建造校舍的情况;鉴于承接此类学校项目,惯例是每年向省司库预留一定金额,直至积累足够的资金;鉴于如此存入的资金是闲置的,如果借给该省的其他城市,学校建筑的建设不会不必要地延误,而且互惠互利:因此,现在,根据美国的权威,由菲律宾立法机关颁布, 即: 第 1 节 已向省司库存入 Sch001 pu 并保留用于建造校舍的市政资金,经市议会决议和学校学区主管推荐后,可借给市政府经教育署署长批准,作以下用途: (a) 用坚固材料建造校舍; (b) 为学校目的购买土地:条件是,此类贷款应在不超过五年的期限内以等额年度分期付款的方式支付:条件是,省财政应从为学校目的征收的税款中代扣代缴获得贷款的市政府有足够的收入来支付到期的每期分期付款。证券交易委员会。 2. 只有市政当局在其各自的理事会的决议中预先授权存入的资金,用于此类贷款的资金,才可用于本法的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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