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2669 号法案,1916 年 12 月 14 日] 一项法案,修订第 2665 号法案的第 1 条,并为菲律宾参议院的开支追加拨款。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颁布: 第 1 节。第 2665 号法案第一节特此修订如下:“第 1 节1. 特此从岛国国库中未以其他方式拨出的任何资金中拨出 161293 比索和 33 分,或视需要而定的数额, 由菲律宾参议院授权在 10 月 16 日、1916 日至 12 月 31 日、1916 日期间支出,用于以下目的:总统和参议院议员的薪金;薪金下属人员的报酬;政府其他部门的官员和雇员的薪金和工资,他们应菲律宾参议院议长的要求并征得他们的同意现任酋长除履行日常职责外,还向参议院提供服务;参议院议长在马尼拉的旅费和交通费;参议员的旅费及其在会议期间的实际和必要的食宿费用;建筑物租金;家具和设备,包括参议院官员和信使的制服;文具、印刷和装订;邮资、电报、电报和电话;灯光;以及与参议院的组织和运作有关的其他杂费:条件是,参议院主席在 10 月 16 日至 12 月 31 日至 1916 日期间的工资应在第 2540 号法案为菲律宾议会议长提供的年补偿率;同一时期每位参议员的工资为每人 2520 比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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