拨款 200 万 200 4000 比索以完成供立法机关使用的建筑物的法案[第 3112 号法案]
[ 1923 年 3 月 19 日第 3112 号法案 ] 拨款 200 万 204 万比索以完成供立法机关使用的建筑物的法案 由参议院和众议院颁布菲律宾在立法机关召集并由其授权: 第 1 节. 尽管有第 3011 号法令的规定,特此从第 29 号法令下出售债券的未用余额中划出根据第 313 号法案出售债券的收益恢复了 140 美元,总额为 224 万比索,用于完成马尼拉立法机关使用的建筑物。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从此处预留的金额中支出的总金额应从一千九百二十四年开始分五次等额年度分期偿还给其起源的债券基金,以及为此所需的金额特此拨款: 前提是,如果在任何一年没有足够的资金来支付此处规定的年度分期付款,根据财政部长的建议,经国务委员会批准,该分期付款可以逐年推迟. SEC 3. 本法预留的金额应立即可供公共工程总监支出。证券交易委员会。 4. 与本法规定不符的所有法案或法案的部分内容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五、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23 年 3 月 19 日批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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