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项保留菲律宾立法机关使用和开发水力发电的公共领域水域处置的法案。[第 4062 号法案]
[ 1933 年 3 月 1 日第 4062 号法案 ] 一项法案,保留菲律宾立法机关为利用和开发水力发电而对公共领域水域的处置。由菲律宾参议院和众议院在立法机关集会并由其授权制定: 第 1 节. 除菲律宾立法机关批准的特别特许权外,不得在菲律宾水域授予水力发电权或特许权。私人、协会或公司的公共领域,这些权利专为政府保留,政府可以利用、开发或以其他方式处置公共领域以造福公众:但是,前提是为私人或公司开发的水力发电本法批准之前获得的特许经营权或权利不在本法的规定范围内。此外,本法中的任何内容均不得理解为禁止或限制用于灌溉目的根据法律,公共工程和通信部长认为可能不考虑的流te 或开发公用液压动力所必需的。证券交易委员会。 2. 与此不一致的所有法案或法案的部分内容在此废除。证券交易委员会。三、本法自批准之日起施行。 1933 年 3 月 1 日批准。来源:最高法院电子图书馆 本页由电子图书馆内容管理系统 (E-LibCMS) 动态生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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