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NICOLAS TUBILLO Y ABELLA,被告上诉人。[CA-G.R. CR-HC No. 05740]

相关行业:上诉法院裁决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14年12月11日
特别十一师 [CA-G.R. CR-HC 第 05740 号,2014 年 12 月 11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NICOLAS TUBILLO Y ABELLA,被告上诉人。判决 PAREDES, J.:本上诉案由被告上诉人 Nicolas Tubillo y Abella(被告上诉人)提起,旨在推翻和撤销地区审判法院于 2012 年 7 月 4 日发布的判决[1],奎松市第 225 分局刑事案件编号 Q-06-139031,其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被告 Nicolas Tubillo y Abella 被判犯有第266-A,修订后的刑法典。根据艺术,他被判处终身监禁。 266-A,修订后的刑法典。他被命令支付 HGE[2] P50,000.00 作为民事赔偿,P50,000.00 作为精神损害赔偿,以及 P30,000.00 作为惩戒性损害赔偿,加上从本决定的最终确定计算的每笔金额的 6% 的年利率,以及诉讼费用。如此订购。前因 2006 年 2 月 20 日,提交了一份信息 [3],指控被告上诉人犯有与第 7610 号共和国法案[4] (RA7610) 相关的强奸罪:那是在 2006 年 2 月 1 日左右,在奎松市, 菲律宾, 上述被告以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并持刀对一名 13 岁的未成年人 HGE 实施了性侵犯行为,当时原告独自在监狱内熟睡。房间,强行打开门,然后被指控出于性欲,脱掉她的衣服,拉下她的内衣并骑在她身上,然后与该投诉人发生性关系,这一切都违背了她的意愿,未经她的同意,这行为有辱人格,有辱人格并贬低所述 HGE 作为一个人的内在价值和尊严,从而损害和损害所述被冒犯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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