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师 [CA-G.R.信用证号34908,2014 年 11 月 5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NOEL BITENIO YUMUL,被告上诉人。判决 BARRIOS, M. M., J.:上诉是马尼拉第 41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2012 年 3 月 19 日的判决 [1],裁定被告上诉人 [2] 犯有杀人罪。处置部分内容如下: xxx “因此,检方已将被告人的罪行确定为排除合理怀疑,特此宣判其犯有可根据修订后刑法第 249 条处罚的杀人罪。据此,他被判处死刑。暂缓监禁,在中间期间判处,从 14 年 8 个月 1 天至 15 年 6 个月 19 天最低至 15 年 6 个月 20 天至 16 年 5 个月 9 天最高限额。此外,根据既定的判例,他被指示赔偿受害者的继承人 P75,000.00 的总和。但是,由于缺乏依据,不能判给民事和精神损害赔偿。所以命令。“ xxx 案件事实 The Information[3] 指控被告上诉人犯有以下杀人罪: xxx “2007 年 1 月 5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当时和到那时,故意、非法和重罪意图对一名 ROWENA SANTOS Y INTENCION 进行杀害、攻击、袭击和使用人身暴力,并用一把小武士和屠夫刀在她身体的不同部位砍杀和刺伤后者,从而造成后者的砍伤/刺伤是他(原文如此)此后死亡的直接和直接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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