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师 [CA-G.R.铬。不。 02262,2014 年 8 月 29 日] PACIFICO T. BRANZUELA,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INGLES, GT, J. 判决:本案提交给本法院的是根据第 42 条要求复审的联合请愿书,要求撤销市第 7 司法区第 1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 2009 年 5 月 29 日的联合判决[1]深红色的塔比拉兰。第 14058-14075 号案件驳回了请愿人 Pacifico T. Branzuela 的上诉,并因此确认 MTCC 于 2008 年 7 月 18 日的判决[2],认定他犯有十八 (18) 项违反 Batas Pambansa Blg. 的罪行。 22,也称为弹跳检查法。事实前因 2006 年 7 月 12 日,市检察官 Bibiana Z. Bautista 向请愿人提交了十八 (18) 份单独的信息,[3] 除了支票号码、金额和日期外,其措辞相同,如下所示:“那2005 年 5 月 24 日左右,在菲律宾塔比拉兰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明知自己没有足够的资金存入银行,于是,然后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开出并签发日期为 2005 年 5 月 24 日的第 0108311 号支票,金额为一万八百十二比索 (P15,812.00),菲律宾货币,从菲律宾农村银行 (PRBank) 提取, 塔比拉兰市分公司并支付给 Bohol People's Lumber Corp. 的订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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