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殊第三师 [CA-G.R. CR-HC 第 05844 号,2014 年 5 月 23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RYAN DE CASTRO Y APILLANES,被告上诉人。加西亚,RRJ:在我们面前是对 2012 年 10 月 2 日地区审判法院 (RTC) 27 分庭,圣费尔南多市,La Union 的裁决[1] 的上诉,在此裁定被告上诉人 Ryan De Castro y Apillanes 有罪排除违反 RA 第 II 条第 5 节的合理怀疑第 9165 号,也称为“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其决定性部分如下: 鉴于此,在毫无合理怀疑地证明被告有罪后,特此判处:无期徒刑,罚款 500 披索,000.00 并在此取消其行使公民权利和政治权利的资格。兹责令没收毒品,依法处理。如此订购。[2]事实 在 2010 年 2 月 17 日的一份信息[3] 中,上诉人 Ryan De Castro y Apillanes 被指控犯有非法销售危险药物罪,根据第 9165 号 RA 第 II 条第 5 节定义和处罚,犯下如下罪行: 2010 年 2 月 17 日左右,在菲律宾拉乌尼翁省圣费尔南多市,在本法院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未经法律授权,也未事先获得必要的许可, 许可证或处方从适当的政府机构,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销售、分配和交付一 (1) 个热封透明塑料袋,其中含有甲基苯丙胺盐酸盐,也称为“沙布”,一种危险药物,重量为零零点一百五十三 (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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