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务市第十八师 [CA G.R. SP编号06455,2014 年 2 月 28 日] REYNALDO CHAN,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和 FRANK GICA,受访者。决定 DIY, J.:Before Us 是根据 1997 年民事诉讼规则第 42 条提出的复审请愿书[1],由 Reynaldo Chan 于 2011 年 12 月 5 日提交,质疑 Branch 提出的上诉联合判决的民事方面28,曼达维市地方审判法院刑事案件编号 31687-31693 (18407-18413-A)。前因 本案源于七 (7) 项违反 Batas Pambansa (BP) Bilang 22 的信息(刑事案件编号 31687-31693),针对本案原告 Reynaldo Chan(以下简称“Chan”)提起的市政审判曼达维市法院(简称“MTCC”),特别是其第 3 分庭,应被申请人 Frank Gica(以下简称“Gica”)的倡议。第 31687 号刑事案件中的信息的指控部分内容如下: 2004 年 1 月左右的某个时候,在菲律宾曼达维市,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与蓄意谋取利益,故意、非法和重罪地制作、提取和签发 2004 年 11 月 7 日的 2004 年 11 月 7 日编号为 AAA-0003578966 的 ALLIED BANK 支票,金额为 130,000 比索 (P130,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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