宿务市第十八师 [CA-G.R.信用证号01820, February 27, 2015 ]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BUENAVENTURA T. CERE,原告。判决 LOPEZ, J.:被告上诉人 Buenaventura Cere 对 2011 年 7 月 4 日宿务市第 57 分庭地区审判法院的判决 [1] 提出上诉,判决他与同案被告 Estella Estella 违反第第 11 条,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其法令部分内容如下:“因此,在排除合理怀疑的情况下,被告 Estella Estella 和 Buenaventura Cere 被判处十二 (12) 年和一 (1) 天至十五 (15) 年,罚款 P300,000.00。被告 Cere 被记入预防性监禁期间。两包涮涮锅被没收,由政府妥善处置。已下令。”[2] 先前事实 被指控的上诉人 Buenaventura Cere 在 2008 年 10 月 3 日的一份信息[3] 中被指控违反第 9165 号共和国法案第二条第 11 条,也称为 2002 年综合危险药物法案。刑事案件编号 CBU-84462,内容如下:“2008 年 9 月 22 日左右晚上 9 点 45 分左右,在菲律宾宿务市,在本案管辖范围内尊敬的法院,上述被告故意故意在当时并且他拥有和控制了一(1)个重量为0的白色结晶物质的热封透明塑料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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