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ERLINDA CARREON Y PRECIA,被告上诉人。 108722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1997年12月09日
347菲尔。 223 第三师 [ G.R.第 108722 号,1997 年 12 月 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被上诉人,VS。 ERLINDA CARREON Y PRECIA,被告上诉人。判决 FRANCISCO, J.:上诉人 Erlinda P. Carreon 被地区审判法院 [1] 指控违反第 6425 号共和国法案(也称为 1972 年危险药物法案)第 4 条并被定罪,并处以“刑罚”无期徒刑和两万比索罚款,并 [支付] 费用。”[2] 上诉人不满意,提出了本上诉,其依据是相互关联的错误分配,在她的简报中共同讨论,其中详述了所谓的(1 ) 证据不足以证明她有罪; (2) 错误地承认大麻束的证据,以及 (3) 初审法院未能就逮捕官员的所谓停止宣誓书和她的否认辩护提供任何证明价值。 [3]案情经副检察长办公室详述,经我们核实,案情有案底,案情如下:“1990年7月30日下午2时左右,上诉人乘坐的一辆载客吉普车在伊富高省拉穆特的菲律宾警察人员驻守的检查站被拦下。根据他们总部的命令,对吉普车及其乘客进行了搜查。搜索由 C2C Melchor Rivera 和 C2C Samuel Bulahao 进行,他本人是同一辆吉普尼的乘客 (TSN, supra, p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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