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8菲尔。第755章第 129691 号,1999 年 6 月 29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JOSE LOMBOY @“JOSE”,被告上诉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如果有罪的事实和情况能够提供两种或多种解释,其中一种与被告的清白一致,另一种与他的有罪一致,则无罪释放是不可避免的。定罪必须基于控方的全部证据所带来的上诉人有罪的道德确定性。案件 Jose Lomboy 对 1997 年 2 月 14 日的判决[1] 提出上诉,该判决 [1] 由 Pangasinan 的圣卡洛斯市地区审判法院 (RTC)(第 57 分庭)裁定,他犯有 (A) 失意谋杀罪,判处他七 (7)在第 SCC-2014 号刑事案件中,监狱长年至十三 (13) 年零四 (4) 个月的监禁; (B) 非法持有爆炸物(手榴弹),对他施加“十八 (18) 年零八 (8) 个月的永久隐居”。省检察官办公室分别于 1993 年 3 月 26 日向上诉人提交了两份单独的信息。第一个,[2] 因受挫的谋杀案,写道:“1992 年 12 月 25 日左右,在菲律宾邦阿西南省乌比斯通多 (Urbiztondo) 市的 Barangay Angatel,在本法院的管辖范围内,上述被告意图杀人,背信弃义,有明显的预谋,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投掷[手榴弹],从而击中描笼涯上尉本杰明·皮德劳安,对他造成以下伤害伤害: - 急性耳下血肿、脑裂伤 弹片伤害 被告因此执行了所有可能导致谋杀罪的执行行为,但由于独立于其他原因的原因并未导致被告人的意愿,并且是由于向描笼涯船长 Benjamin Pidlaoan 提供的及时和有能力的医疗援助,这防止了他的死亡,对他的伤害和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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