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64菲尔。 934 第三师[G.R.第 132980 号,1999 年 3 月 25 日] 菲律宾共和国,请愿人,VS.格拉迪斯·C·拉布拉多,答辩人。 D E C I S I O N PANGANIBAN, J.:根据《法院规则》第 108 条和《民法典》第 412 条规定的简易程序只能用于纠正民事登记中的文书、拼写、印刷和其他无害的错误。仅在对抗性程序中才允许进行重大或有争议的更改,在该程序中,所有利益相关方都受到暗示并遵守正当程序。摆在我们面前的案件是关于要求撤销宿务市地区审判法院 1998 年 3 月 5 日在第 6861-CEB 号特别程序中的裁决的复审申请。 [1]受到攻击的决定 [2] 命令宿雾市民事登记官在当地民事登记处对 Sarah Zita Cañon Erasmo 的出生证明进行必要的更正,即:“因此,特此判决批准请愿。因此,关于出现在 Sarah Zita Cañon Erasmo 的出生证明中的 [the] 孩子姓名的错误条目,特此命令从 SARAH ZITA CAÑON ERASMO 更正为 SARAH ZITA CAÑON,并命令将上述出生证明中关于 [ ] 母亲同样在此被命令从 ROSEMARI B. CAÑON 更正为 MARIA ROSARIO CAÑON。说更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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