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98菲尔。 333 第二师 [ G.R.第 118608 号,2000 年 10 月 30 日] 菲律宾人民,原告-上诉人,VS。 ULYSSES CAPINPIN Y ESPINA,被告上诉人。判决 BUENA, J.:这是对 1993 年 9 月 3 日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33 分庭 [2] 在刑事案件编号 92-103035 和 92-103036 中的联合判决 [1] 提出的上诉,在第 92-103035 号刑事案件中认定被告上诉人 Ulysses Capinpin 犯有强奸罪,并对其处以永久监禁。被告上诉人因证据不足在刑事案件第92-103036号中被宣告无罪。根据被冒犯方的宣誓投诉[3],向被告上诉人提交了两 (2) 份信息。第 92-103035 号刑事案件中的信息如下:“1991 年 8 月 20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人以猥亵的设计,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说:到那时把她锁在房间里,把她推到床上(原文如此)告诉她不要大喊大叫,戳她(原文如此)致命的武器,然后将他的器官插入她的私处,然后在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对上述 ABEGAIL JANET QUILALA Y CASPE 有肉体了解。违反法律。”[4] 在第 92-103036 号刑事案件中,该信息称:“在 1992 年 2 月 2 日或前后,在菲律宾马尼拉市,被告人以猥亵设计,通过武力、暴力和恐吓手段,即:进入一个 ABEGAIL JANET QUILALA Y CASPE 的房子,叫醒她,强迫她闻大麻,然后推她床上(原文如此),同时将致命武器戳在她的脖子上,脱掉她的衣服并插入他的器官进入她的私处,当时和那里故意、非法和重罪地违背她的意愿和同意对上述 ABEGAIL JANET QUILALA Y CASPE 进行性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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