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PABLO CASAJE,投诉人,VS。法庭书记官 ROMAN GATBALITE 和治安官 ARCHIMEDES ALMEIDA,两人都是 MTC-NAVOTAS,第 54 分部,受访者。[A.M.编号 P-99-1353]
相关行业
:
决定/签署的决议
报告地区
:
菲律宾
发布时间
:
2000年05月09日
387菲尔。 530 第三师[上午P-99-1353 号,2000 年 5 月 9 日] PABLO CASAJE,原告,VS。法庭书记官 ROMAN GATBALITE 和治安官 ARCHIMEDES ALMEIDA,两人都是 MTC-NAVOTAS 第 54 分局的受访者。 D E C I S I O N GONZAGA-REYES, J.:Pablo Casaje 是第 3407 号和第 3408 号民事案件中的原告,这两个案件都是非法拘留者向纳沃塔斯大都会审判法院第 54 分庭提起的,其中判决[1] 对他有利。 1996 年 10 月 1 日,法院发出命令[2],同意原告的执行动议,因为上述案件的判决已成为终局和可执行的。 Casaje 声称相应地签发了执行令,并于 1996 年 10 月 11 日支付了执行令的送达所需的金额,如 O.R.编号 5966365 和 5967228.[3]声称本案的被告罗马加特巴利特法院书记官和副警长阿基米德阿尔梅达从未对这些执行令采取行动,Casaje 于 1997 年 12 月 5 日提交了一封信函投诉 [4] 对他们的严重效率低下和疏忽职责,声称,在此外,副警长 Almeida 在此向申诉人 Casaje 提供了一份费用清单,用于执行法院批准的令状,金额为 P5,010.00,据称符合第 31-90 号行政通知,其中包括 P2 的金额,000.00 用于膳食和杂费;在 Casaje 支付了两 (2) 件民事案件的令状执行费用超过一 (1) 年之后,Almeida 没有采取任何行动或采取任何措施来执行这些令状; Gatbalite 作为 Almeida 的直接主管,尽管知道后者的不作为,但什么也没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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MILA MARTINEZ,投诉人,VS。法庭书记员 ALEXANDER RIMANDO 和警长 ABRAHAM ALMAZAN,法庭书记员办公室,MTCC,奥隆阿波市,受访者。[A.M No. P-96-1204]
菲律宾开发银行,由 ATTY 代表。 BENILDA A. TEJADA,首席法律顾问,原告,VS。法院书记员七阁楼。 JEOFFREY S. JOAQUINO,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以及警长 IV CONSTANCIO V. ALIMURUNG,第 18 分院,两个地区审判法院,宿务市,受访者。编号 P-10-2835(原 A.M. OCA IPI 编号 08-2901-P)]
MARTIN V. BRIZUELA,原告,VS。 63 分局副警长约瑟夫·安东尼尔; ERIBERTO DE Castro 和 VILLAMO VILLEGAS 区域审判法院书记官办公室,马卡蒂市,答辩人。[A.M.编号 P-97-1256]
菲律宾开发银行,由 ATTY 代表。 BENILDA A. TEJADA,首席法律顾问,原告,VS。法院书记员七阁楼。 JEOFFREY S. JOAQUINO,法院书记官办公室,以及警长 IV CONSTANCIO V. ALIMURUNG,第 18 分院,两个地区审判法院,宿务市,受访者。编号 P-10-2835(原 A.M. OCA IPI 编号 08-2901-P)]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EDUARDO T. UMBLAS,法律研究员和律师。 RIZALINA G. BALTAZARAQUINO,四号法院书记,区域审判法院,BALLESTEROS CAGAYAN 33 分庭,答辩人。[A.M.编号 P-09-2649 [原 A.M. 09-5-219-RTC]]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阁楼。 JERRY R. TOLEDO,当时的分庭书记官 [现为法院 V 书记官],和 Menchie A. BARCELONA,书记官 III,两个区域审判法院,巴拉那克市 259 分庭,答辩人。编号 P-13-3124]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阁楼。 JEROME B. BANTIYAN,法院六书记和 ERLINDA G. CAMILO,前伊斯兰会议组织/法院口译员,地区审判法院,BANAUE,IFUGAO 34 分庭,被告。[A.M.编号 P-15-3335 [原 A.M.第15-04-98-RTC]]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LORENZO B. VENERACION 法官和 ROGELIO M. LINATOC 分庭书记,区域审判法院,马尼拉 47 分庭,被告。 [RTJ-99-1432 号]
法院行政官办公室,原告,VS。 JULIET C. BANAG,法院书记和 MS。 EVELYN R. GALVEZ,口译员和前任主管书记员,市政审判法庭,普拉里德尔,布拉干,答辩人。[A.M.编号 P-09-2638(原 A.M. 编号 09-4-68-MTC)]
ELPIDIO SY,总裁,系统房地产开发公司,投诉人,VS。 EDGAR ESPONILLA,法律研究员和主管,以及 JENNIFER DELA CRUZ-BUENDIA,法院书记官和当然警长,区域审判法院,马尼拉 54 分庭,法院书记官办公室,受访者。编号 P-06-2261 [OCA IPI 编号 04-1905-P]]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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