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87菲尔。 612 第三师 [ G.R.第 132558 号,2000 年 5 月 9 日] BEBERISA RIÑO,请愿人,VS。员工薪酬委员会和社会保障系统,受访者。 PANGANIBAN, J. 判决:经修订的《劳动法》规定的死亡抚恤金仅在雇员赔偿委员会将死亡原因列为职业病或索赔人提供工作条件增加风险的证据时给予染上致命的疾病。我们面前的案件是根据《法院规则》第 45 条要求对 Certiorari 进行审查的请愿书,寻求撤销上诉法院 (CA)[2] 在 CA-GR SP No. 1997 年 6 月 30 日的决定[1]。 41257. 被质疑的 CA 决定的决定性部分如下:“因此,雇员赔偿委员会的决定得到确认,请愿书被驳回。”[3] CA 确认的雇员赔偿委员会 (ECC) 的决定处理如下: “根据上述医学发现,死者的病因似乎不是由于他的工作所致。由于该病不被视为与工作有关,因此不能立即索取身故赔偿金“因此,特此确认被上诉人社会保障系统的决定,本案因缺乏依据而被驳回。”[4] 申请人还抨击了 1998 年 1 月 29 日的决议[5]上诉法院否认侦察构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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