ADRIAN DE LA PAZ,请愿人,VS。上诉法院,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加德士(菲律宾)公司,美孚石油菲律宾公司和 PETRON 公司,答辩人。 120150号】

报告地区:菲律宾
发布时间:2000年03月27日
385菲尔。 441 第一师 [ G.R.第 120150 号,2000 年 3 月 27 日] ADRIAN DE LA PAZ,请愿人,VS。上诉法院,菲律宾壳牌石油公司,加德士(菲律宾)公司,美孚石油菲律宾公司和 PETRON 公司,被告。 D E C I S I O N YNARES-SANTIAGO, J.:请愿人 Adrian de la Paz 持有专利局于 1981 年 2 月 27 日颁发的第 14132 号专利证书,理由是他声称的发明是用于柴油发动机的可可柴油及其制造。 1983 年 3 月 7 日,请愿人向奥隆阿波市地方审判法院 LXII 分庭提起诉讼,要求其支付合理的赔偿并要求被告人 Pilipinas Shell Petroleum Corp., Caltex (Phils.) 侵犯专利权,美孚石油菲律宾公司和 Petrophil 公司。投诉中没有提及索赔的损害赔偿金额,但请愿人声称,按照市场营销部门每年销售 2000 万桶的速度计算,被申请人对其发明的总销售额保守估计为每年 934,213,780.00 披索受访者的武器价格为每升 P2.938。在 1984 年 11 月 13 日的听证会上,请愿人估计应诉人每年应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为 P236,572,350.00。在 1985 年 2 月 19 日的听证会上,被申请人发现,根据他的律师费索赔 P200,000.00,请愿人仅支付了 P252.00 作为申请费。由于请愿人未能支付正确的申请费,被申请人口头提出驳回投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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