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15菲尔。 1 二级 [ G.R.第 126480 号,2001 年 8 月 10 日] MARIA TIN @ MARIA TY @ MARIA DY,请愿人,VS。菲律宾人民,答辩人。 QUISUMBING, J. 判决:该请愿书抨击上诉法院 1996 年 7 月 24 日的判决,该判决确认了马尼拉地区审判法院第 40 分庭 1993 年 5 月 5 日的判决,认定被告(现为请愿人)玛丽亚Tin @“Maria Ty”@“Maria Dy”犯有 estafa 罪,判处她监禁 6 年零 1 天的市长监禁,最高监禁 20 年,并支付私人申诉人 Francisca M 博士的费用圣地亚哥,P280,000.00 的金额加上每年 12% 的利息,来自信息归档和 P40,000.00 作为律师费。请愿人在一份信息中被指控:1980 年 2 月 8 日左右,在菲律宾马尼拉市,上述被告当时并在那里以下列方式故意、非法和重罪地诈骗了一名 FRANCISCA M. SANTIAGO,即:被告从上述 Francisca M. Santiago 处收到几件估计价值超过 P220,000.00 比索的珠宝,作为后者从被告处获得的 P220,000.00 比索贷款的抵押品。明示有义务在要求赎回后立即将上述珠宝归还给上述 Francisca M. Santiago,但上述被告一旦拥有上述珠宝,远未履行上述义务,未能履行并拒绝,仍然未能履行和尽管多次向她提出要求并意图欺诈,但拒绝这样做e 说弗朗西斯卡 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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